中国人寿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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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寿保险团体保险


位置:首页 》 中国人寿保险保险组合 》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(基金型)

   

 

 

[示例] 保障范围:

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中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经医保报销后的剩余比例的相应百分比(自费药品,自费医疗除外)

保障范围:

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企业,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,民办企业单位等。

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

投保范围

本保险是一年期团体保险合同的附加险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与本公司签订主险合同后,方可投保本保险。

本保险的投保人,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。

投保须知

保险金额最低为3000元,最高为100000元,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。 保险费按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。 患有恶性肿瘤,心脏病(心功能不全Ⅱ级或Ⅱ级以上)、心肌梗塞、白血病、高血压病(Ⅱ级以上)、肝硬化、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,脑血管疾病、慢性肾脏疾病、糖尿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先天性疾病、遗传性疾病、精神病或精神分裂、癫痫病、法定传染病、艾滋病、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全休、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。

保险利益

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,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县级以上(含县级)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,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,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下列规定分级累进,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。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%给付;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%给付;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70%给付;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按80%给付; 30000元以上部分按90%给付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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